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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热文:保险互联网营销乱象迎全面整改

发布时间:2023-03-31 11:37:0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此次排查责任到人更有利于查明问题出在哪里,也有利于明确问题责任人,使后期的整改落实更能落到实处

《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资料图】

“3.5%增额终身寿榜单,全面解析、挑选攻略、热门产品测评,好产品不多了!”“这款年金险仅靠3招,暴打增额寿!”“保险是献给父母永恒的孝心”……无论是在社交APP,还是短视频APP,甚至朋友圈,各大互联网平台都充斥着大量的保险营销。

互联网已经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在发展过程中,保险的互联网营销一直被指存在过度营销、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诸多乱象。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开展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4月3日起,各保险机构就互联网营销宣传开展为期3个月的自查整改工作。

《通知》明确,自查整改主体主要为保险机构和个人从业人员,并针对销售人员的互联网营销行为划定十类违规“红线”,自查范围覆盖自媒体平台和群组。

保险互联网营销乱象频出

“近年来,互联网成为保险产品、保险服务商业宣传推广的重要渠道。但部分保险机构对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管控不力,误导性宣传时有发生。”根据《通知》,进行排查是为了提高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防止销售误导,规范市场秩序。

事实上,从“首月1元”“免费赠险”,到新冠保险成投诉“重灾区”,再到“炒停售”之风再度兴起,保险行业的互联网野性营销从未停止。

“重磅消息!复利3.5%的增额寿,这次很可能真的要没了。我不是危言耸听!”在某保险经纪公司的某短视频官方账号上,一位宣传人员在视频中侃侃而谈,她称因近期各险企基本就降低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达成共识,所以“这次的收紧来得更加彻底,目前仅存的接近3.5%的产品几乎就是最后的窗口期”。

尽管这位工作人员建议短期投资者不要盲目跟风购买增额寿险,但同时不断强调有中长期投资规划的投资者“抓住3.5%时代的尾巴,卖一款少一款”。视频的最后,她还推销了自己制作的汇集目前热门增额寿产品的测评表。

同一时间,《法治周末》记者在微信平台看到该保险经纪公司投放的某款增额寿险产品广告,宣称“市面稀缺,(×多多3号)增额终身寿险即将全网下架,且买且珍惜!”

这种以“产品即将停售”为由,引导消费者赶紧购买的行为,被业内称为“炒停售”,对于“炒停售”行为,监管部门一直秉持打击态度。《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就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与此同时,曾一度成为网络保险领域“网红”产品的新冠隔离及感染相关保险,也引发了大量的消费投诉。

3月21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的《关于2022年第四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涉及新冠疫情相关保险等财产险其他保险纠纷1686件,占财产保险公司投诉总量的21.93%。

当初,这些产品通过大量网络营销号和渠道做推广,打着“津贴日日有隔离不用愁”等旗号,销售门槛较低,然而,消费者在购买后,却普遍遭遇“赔付难”的问题。

“通过对新冠隔离险产品的深入研究,我们发现互联网保险产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低进高出’的结构性问题。传统保险产品的特点是高技术性和高法律专业性,为此,对传统保险产品的营销也有十分严格的规范,这种闭环就是高销售门槛和高理赔门槛,称之为‘高进高出’。”此前,上海市消保委直接点名互联网保险产品,在以新冠隔离险为代表的互联网保险中,前端是低门槛快消化产品营销,后端则是高门槛传统型理赔模式,这种“低进高出”的做法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整改从保险机构到销售人员全覆盖

一面是保险互联网营销的野蛮生长,一面就是监管的不断加强。

记者查阅银保监会官方网站发现,早从2012年起,银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几乎每年都会发布关于互联网保险的消费风险提示。近年来,专门针对保险互联网营销的提示和监管,更是不在少数。

2018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直指自媒体营销宣传;2019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利用自媒体平台误导宣传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饥饿营销类、夸大收益类、曲解条款类三类误导行为;201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与外汇局四部门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明确了金融营销宣传资质、监管部门职责等。

2020年12月7日,银保监会修订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其中,对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定义、保险机构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宣传范围、营销宣传内容与标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

2021年8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宣传“零首付”“低首付”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宣传“免费领取”实则后续收取保费,歪曲监管政策、炒作“限售、限时、限量”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等宣传营销方式均被禁止。此后,北京、宁夏等多地银保监局持续大力整治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乱象。

此次为期3个月的保险互联网营销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则不再以存在的问题为核心要求展开自查,而是针对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两方的行为展开排查。

根据《通知》,此次自查整改实现了从保险机构到销售人员全覆盖。其中,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以法人机构为责任主体,部署各级分支机构全面梳理检视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销售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所有人员(即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机构的经纪从业人员。

针对保险机构而言,《通知》要求自查各级机构建立及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情况。具体而言,包括是否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分支机构是否全面落实保险法人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是否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授权制度机制;是否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承诺制度机制;是否建立互联网营销宣传内部备案审查制度;是否建立销售人员自媒体账号检测机制;是否统一制作互联网营销宣传内容供销售人员发布使用,是否明令禁止销售人员擅自宣发未经机构统一制作的宣发材料等。

在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看来,此次排查责任到人更有利于查明问题出在哪里,也有利于明确问题责任人,使后期的整改落实更能落到实处。

为“朋友圈”式营销划定十道“红线”

除了保险机构,《通知》更是为销售人员的互联网营销行为划定十类违规“红线”。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而这些“朋友圈”虚假保险宣传不止一次被点名。

根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官方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不完全统计发现,2022年以来,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及朋友圈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至少有14起,涉及山西、山东、湖南、湖北、四川等地。

2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连发3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4号、5号、6号),分别对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3名个人保险代理人——董志杰、任娟、赵晓萍,予以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因均是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布保险产品虚假宣传信息。

经查,3人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平安财富金瑞年金保险、平安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虚假宣传信息,包括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混淆两全保险和意外保险的产品类型,片面表述两全保险产品的实际费率等。

李文中认为,销售人员通过自媒体误导消费者,虽然在短期内可能提升其销售业绩,但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后果却要被整个行业承担,导致行业形象长期受损。

而此次自查整改工作,则要求排查销售人员通过自媒体发布信息的十类违规行为。

根据《通知》,具体包括:自行编发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信息,发布或转载的内容未经机构统一制作;未经公司审批或授权,发布展示公司形象、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等内容;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发布通过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或承诺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的内容;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片面宣传或夸大宣传的内容;发布内容中使用易与银行理财、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相混淆的描述;片面比较保险产品价格和简单排名的内容;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的内容,或使用、变相使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的内容;未经公司允许发布增员广告,以个人或公司名义进行增员的内容;擅自组织、安排或委托他人通过转发信息、咨询答疑等形式开展互联网营销宣传;除自媒体平台外,在微信群或其他互联网平台的聊天群中发送违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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