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如下:
1.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投诉司法鉴定机构的方式是向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1.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2.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3.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三、司法鉴定需要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找法网提醒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标签:
Copyright © 2015-2022 人人消费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8023326号-36 联系邮箱:8557298@qq.com